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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育导师从业能力标准1.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育导师从业应具备的知识、能力与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教育部门、学校或机构从事美育工作的人员。 2.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版)适用于本文件。 3. 术语与定语 下列术语与定语适用于本文件。 3.1 美育 美育是审美教育、情操教育、心灵教育,也是丰富想象力和培养创新意识的教育,能提升审美素养、 陶冶情操、温润心灵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。 3.2 美育导师 美育导师是履行美育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,承担以美育人,以美化人的使命。 4.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.1 熟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 4.2 熟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 4.3 熟知《教师资格条例》 5. 美育导师从业能力要求 5.1 基本要求 5.1.1 职业道德 5.1.1.1 爱岗敬业、遵纪守法; 5.1.1.2 文明执业、诚实守信; 5.1.1.3 热情和蔼、富有爱心; 5.1.1.4 勤奋好学、精益求精。 5.1.2 从业条件 5.1.2.1 具有专业的美育知识; 5.1.2.2 具有亲切感与积极态度,和蔼可亲,说话文雅; 5.1.2.3 善于倾听和观察,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沟通技巧; 5.1.2.4 与时俱进,不断学习和研究,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。 5.1.3 资质条件 美育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: 5.1.3.1 专科及以上学历,或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; 5.1.3.2 年龄要求 18 岁以上; 5.1.3.3 无刑事犯罪记录,无精神病史、吸毒史和传染病等。 5.1.4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敏锐的审美感知能力,较高的审美鉴赏力,正确的审美评价能力,高水平的美育施教能力,良好的 语言表达能力,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。 5.2 知识要求 5.2.1 掌握美育的对象、定义、特性等相关知识; 5.2.2 掌握美育本质、美育形态、美育范畴等内容; 5.2.3 掌握美育内涵、功能、实施途径等内容; 5.2.4 掌握美育的显性价值与隐形价值; 5.2.5 掌握美育的历史与现状。 5.3 技能要求 5.3.1 掌握美育的产生和发展规律; 5.3.2 掌握美育的辨别方式; 5.3.3 掌握美育的操作原则; 5.3.4 掌握美育的实施方式及路径; 5.3.5 具备美育体验能力:对某一专业所具有的美育趣味、价值取向、美感水平; 5.3.6 具备专业美育评价能力:对某一专业进行的判断、分析、总结; 5.3.7 掌握美育的表达能力(如:音乐、戏剧、模特、绘画等); 5.3.8 掌握美育的施教能力: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目标,制定教学计划,组织教学内容,进行教学安 排; 5.3.9 掌握学校美育、家庭美育与社会美育的性质、关联性、区别和实施路径; 5.3.10 掌握专业美育实践能力:针对某一专业,具有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; 5.3.11 掌握美育创造能力:针对某一专业,能用一定的方式方法,遵循美的规律,创造新美好事物; 5.3.12 掌握美育研究能力:根据美育教学情况,发现问题、研究问题、解决问题。
附 录 A 培训、考核及证书颁发 A.1 美育导师培训要求 A.1.1 培训课程:指定课程。 A.1.2 培训课时:按照培训目标与教学计划确定(不得少于 15 课时), A.1.3 培训教师:高校或具备专业资质的美学与美育教师。 A.2 考核与证书发放 A.2.1 考核 项目考核采取百分制,满分为 100 人,总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 A.2.2 证书发放 学员经培训、考核合格后,即可以申请获得美育导师职业能力证书。 A.3 管理原则 A.3.1 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A.3.1.1 培训师资 A.3.1.1.1 培训机构讲师须为具有美育导师证书三年以上,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从事多年美育学、教育 学等相关研究、教学的专业人士。 A.3.1.1.2 培训讲师须持证上岗,实行专业培训制度。 A.3.1.1.3 培训讲师须按照专业课程,完成规定教学课时的培训。 A.3.1.2 培训教程 本标准推荐《给孩子的第一本美育书》作为教学教材。 |